女主播被骗炮报警称强奸 查记录一夜5万

近日,一位网络女主播收到一位男粉丝的赞美,男粉丝提出愿意出5万元让女主播陪他一晚,

并给了100元打车费,让女主播打车到开好的房里找自己。

女主播收到100元后,欣然打车前往。

然而半小时后,女主播报警称自己被人强奸了。

民警赶到现场后,查看了聊天记录,从聊天记录中看到,双方确实是谈好女主播陪一夜的价格为5万元。

女主播赶到后,要求男方先转账,男方则以担心被骗为由要求先发生关系,女主播同意了。

结果完事后,男粉丝以要去车上拿东西为由溜走了。

女主播实在咽不下这口气,所以报警了。

本案是一起极其普及的案件,案情并不复杂,可是对于男粉丝的行为定性,颇具争议,有构成诈骗罪说,有卖淫嫖娼治安违法说,也有构成强奸罪说,各种观点似乎都有点道理。

以下笔者结合案例,根据刑法相关规定,谈谈自己的看法。

男粉丝不构成诈骗罪
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

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,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和财产性利益。

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,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——对被害人实施欺骗——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——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于行为人——行为人取得财物——被害人受到损失。

这是诈骗罪完整的因果发展进程,如果缺乏其中任一环节,要么不构成诈骗罪,要么构成诈骗罪未遂。

本案中,男粉丝以五万元与女主播达成性交易,在与女主播发生完性关系后,以去车里拿东西为由,趁机溜走的行为,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,但是,男粉丝不构成诈骗罪,为什么呢?

本案中,男粉丝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,诈骗罪侵犯的法益除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外,还包括财产性利益,本案不存在财物的占有或所有的问题,关键看双方性交易的价款能否评价为财产性利益?笔者认为,性交易的价款不能评价为财产性利益,这种交易价格不可能得到物价部门的认可,如果认为性交易价款可以评价为财产性利益,意味着刑法给予性交易类不法行为以市场定价,以法的形式承认性交易的合法性,这是不可能,也是极其危险的。

因此,本案中,男粉丝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,理由就是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。

男粉丝不构成强奸罪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强奸罪是采取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,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,即妇女与谁、何时、何地、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,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。

本案中,女主播同意与男粉丝、在男粉丝开的房间、以陪夜的形式、女主播同意的时间及方式与男粉丝发生性关系,因此,男粉丝与女主播发生性关系时,尊重了女主播性的自己决定权,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,男粉丝不构成强奸罪。本案中,女主播只所报警男粉丝强奸,存在动机被骗是否违背妇女意志,从而构成强奸罪的刑法理论问题。

本案中,女主播基于赚五万元钱的动机,承诺与男粉丝发生性关系,在发生性关系时,女主播已放弃对自已性的承诺,因此,双方发生性关系时,没有违背妇女意志,主流观点认为,动机被骗不构成强奸罪,因此,本案中,男粉丝不构成强奸罪。

双方的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 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卖淫嫖娼(Prostitution)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
本案中,男粉丝与女主播之间不是朋友关系,双方又达成了五万钱的性交易,因此,双方的行为为卖淫嫖娼行为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应对男粉丝和女主播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结语:通过以上分析,本文认为,男粉丝的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,也不构成强奸罪,

男粉丝与女主播两人的行为均为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治安违法行为,应对其实施治安处罚。

本案中,警方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双方以五万元达成性交易的过程,十分重要,这是及时发现证据、固定证据的重要性,

否则,本案男粉丝被认定强奸罪的可能性极大。

以上分析,基于笔者个人观点,如有不同意见,敬请讨论和指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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